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鸡民终字第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贵,男,55岁。
委托代理人***,男,20岁。
上诉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宝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雪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