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胜利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幸福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57285.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99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3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大额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1日共3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未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亦未有公积金账户信息。 4.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3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完全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莎 吾 丽 热 西 汗 审判员 卡勒哈尔巴合特拜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