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27民初1515号
原告陕西鼎合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中段1幢1单元10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升,男。
被告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51号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幢1单元10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鼎合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奚俊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