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合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合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7执140号
申请人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51号万国金色家园小区10202室。
被执行人陕西鼎合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中段1幢1单元10705室。
委托代理人路小峰,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住甘肃省正宁县,系该公司职工。
陕西铁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合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7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鼎合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符合陕西省建设厅工程质量标准的铁牛山公墓建设工程,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在本院的执行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协议,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以后不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