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7民初181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木兰县。
被告: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二委六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28793.8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02年至2004年在原告处借款12笔,总金额为915599.65元。其中以金马电气有限公司名字为原告出具借据6张369773.00元,以电控设备厂名字为原告出具借据4张450495.00元,以木兰县电业多种经营总公司名义为原告出具2张95331.65元,以上欠款分别记载在电控设备厂名细账上及多种经营总公司名细账上。木兰县电业局多种经营总公司是被告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其中电控设备厂、金马电气有限公司在2004年年末前均属于木兰县多种经营总公司企业。木兰县多种经营总公司在2013年1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全部资产由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收回,后重新组建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木兰县电业多种经营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2013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并未注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在尚未依法清算并注销前,其仍具有法人资格,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原告亦未提供木兰县电业多种经营公司全部资产被国网黑龙江木兰县电业局有限公司收回的证据。被告哈尔滨润盈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与原告无法律关系。故二被告均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春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