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8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秀,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马登科,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登科、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申请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登科、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登科有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部分内容,暂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马登科、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需要对被执行人马登科、绥芬河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玉军
审判员 赵庆玉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