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2号
原告***,住址***。
委托代理人冯殿忠,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SEANLIU。
委托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霞,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0年9月17日。
二、岗位:编目工程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四、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的4200元与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五、最后工作日: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原告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7月4日。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7月4日扣押其工作出入证以致无法上班;被告则主张原告2014年7月4日之后不再上班,多次通知原告回公司但原告拒不上班。
六、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因原告在上述期间并没有到被告处上班,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强行扣押其工作证,故其诉请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工资损失10681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原告的离职原因,被告提交了三份回岗上班通知书,记录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4年8月14日、2014年9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文件方式通知原告回公司上班,其中最后一份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签收。原告提交了一份《回应回岗上班通知》称“回岗上班通知不符实情,无法接受,至9月22日77天未上班工作,责任在公司非法强行扣押原告的工作出入证”,但原告该证据为文字打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此外,被告提交了一份《视为自动离职通知书》,记载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告知原告因其无故未上班故视其于2014年8月11日自动离职,但并无原告签收的相应记录,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鉴于双方均无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本院酌定双方属于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00元(4200×4)。
八、返还工作出入证及押金:原告虽主张被告扣押工作出入证,但其提交的案外人冯丽娟向潘思博、张学武发送的短信记录系文字打印件,该打印件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与索贝公司副总李谦的电话录音,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其工作出入证不予采纳。此外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押金3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工作出入证及押金3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5104号。
十、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赔偿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工资损失10681元;2、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00元;4、被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845元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845元;5、被告退还原告工作出入证和300元押金。原告在仲裁时撤回了仲裁请求第4项中的赔偿金。
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2、被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332.71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非法扣押工作出入证牌148天工资损失20720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800元;3、返还非法扣押的工作出入证给原告;4、原告将工作出入证牌退还给被告签发人;5、工作出入证被告签发人退还押金300元。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对于仲裁裁决结果的第二项双方均未起诉,本院予以准照;2、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工资损失10039元(20720-10681)以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处理,本院不予审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332.71元;
二、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确定的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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