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677号

原告:石河子市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5小区老街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交通路**三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滕孝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冯浩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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