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677号
原告:石河子市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5小区老街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交通路**三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滕孝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冯浩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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