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894号
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五组东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浦西路178号。
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计4382元,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贺坚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