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6号
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浦口镇浦西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晋区。
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2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