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66号 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浦口镇浦西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晋区。 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2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浦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