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昭通市朱老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双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焕,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余华,该小组组长。
原审被告:朱向勋,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复议申请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国能、朱向勋、余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云06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和被告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占用位于昭阳区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原告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决确定了诉讼费的承担。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云06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昭阳区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9日向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位于昭阳区亩土地返还给申请人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拆除土地上的所有构筑物、清理地面所有杂物。执行通知发出后,异议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朱向勋向本院提出异议。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件在执行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异议人认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理的行政讼诉案件与本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应暂缓执行,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暂缓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其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和被告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占用位于昭阳区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除上述内容外增加了“并拆除土地上的所有构筑物、清理地面所有杂物”,对此,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一、驳回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朱向勋的异议申请。二、变更执行行为为将位于昭阳区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昭通市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相关诉讼费、执行费。
复议申请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朱向勋的异议申请不当。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二、申请执行人要求复议申请人履行返还义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020年5月15日,争议土地当事人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主要针对申请执行的7.45亩土地已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6行初15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不服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在上诉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与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系与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承租使用多年,并投资数百万建厂,按年度支付土地租金给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在昭阳区市国土资源局、忠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至今尚无定论情况下,将承租人撵走,明显不当。请求对本案予以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中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依据,但复议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依据证实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对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昭通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吴大俊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