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与林甸县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23民初476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林甸县林甸镇。
被告:林甸县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甸县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甸县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于振贵
代理审判员*实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