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13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富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纯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乔欣,经理。
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本院根据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抹账给***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的************,**,中心区**楼****、二单元1101室房屋。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020)黑0302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抹账给***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E1#楼的二单元5,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楼的************,**,中心区**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昌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