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1316号
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富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乔欣,经理。
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抹账给***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x楼的x单元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中心区x楼x单元x室、x单元x室房屋,查封上述房屋范围内142万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价值142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抹账给***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x楼的x单元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中心区x楼x单元x室、x单元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范围为142万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查封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昌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