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福川,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春成,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2523元,案件受理费6513元,执行费11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信息登记。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查明,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工程转让款债权柒仟万元,第三人至今未付,另案申请执行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多件系列案件(总执行标的约70000000元)已针对70000000元到期债权将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承建的福缘家居小区房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因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的房屋已被案外人入住,等待查明具体情况结果)。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执行标的9225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 鹏
审判员 王学军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