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3428号
原告: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富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经理。
被告:刘小,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2元,由原告鸡西市中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