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781民初917号
原告: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
经营者:何志娴,女,1969年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铁力华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本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与被告铁力华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
立案。原告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铁力市正阳臻合士水饺馆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