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华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高民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俊花,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民团,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铁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力供电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一委。
负责人:袁玉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铁力华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宏伟区电工街。
法定代表人:龚明道,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铁力供电公司)、铁力华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安装50千安伏的的变压器,而实际安装的是30千安伏的变压器,若安装50千安伏的变压器,不可能产生过载现象,这种虚假情形,掩盖了铁力供电公司的欺诈行为,从而产生火灾;铁力供电公司提供的第一份供电合同是伪造的,第二份供电合同是铁力供电公司采取欺骗手段签订的;华兴电力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未对可能造成的危险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华兴电力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3日9时30分,案涉变压器的配电箱起火,将高民团栽植部分绿化树烧毁造成损失。经评估,高民团的损失为樟子松绿化树价值20.3718万元,残树清理费用2万元。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过载用电,不能排除电气设备、线路过载发热绝缘皮融化,电线短路引起的火灾。因***系案涉变压器设备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关于“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系该起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应对高民团所造成的火灾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称铁力供电公司存在伪造、欺诈行为,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