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0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哈尔***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凤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庆,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芬,该公司职工。
关于哈尔***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执行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3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等财产外,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故本院只能轮候冻结上述银行账户。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房屋,但根据后期调查情况,上述房屋均为居民动迁安置房屋,并且实际权利人均已装修入住。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黑B2××××、黑M6××××、黑GZ××××、黑GB××××车辆车籍,但根据回执反馈情况,上述车辆并未登记在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因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西市有动迁安置补偿款,经过鸡西市核算,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扣留了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西市的90万元动迁安置补偿款。因提取事宜涉及多个部门,故本院向鸡西市送达“函”等法律文书,目前上述款项并未到账。本院已经将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和财产扣划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对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能否全部履行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经穷尽财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向本院履行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阳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于洪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