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10196号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5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唐晓寅,男,195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晓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24元,减半收取574.12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
书 记 员 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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