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012号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28212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长安路101号2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77489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46元,按40%收取计162.58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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