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366号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霍尔果斯市河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河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2元,减半收取计933.6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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