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260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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