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6259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7月9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城堡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林,男,数字城堡公司员工。
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报文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中报文化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中报文化公司赔偿数字城堡公司侵权赔偿款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 元(合理开支包括:取证费500 元及调查费500 元),合计6000元。
答辩意见
涉案侵权网站链接已无法打开;不存在侵权故意,没有收益;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过高,合理开支无相应票据。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1幅美术作品
作品权属:著作权人为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为数字城堡公司,授权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授权性质为专有授权。
侵权取证时间:2020年12月15日
侵权地址:中国日报“英语点津”网站,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3028878号-6。
作品上传时间:2016年3月7日
作品使用方式:网站文章中使用配图,文章链接为http://language.chinadaily.com.cn/2016twosession/2016-03/07/content_23770368_8.htm,原告认可涉案使用行为已停止。
其他:原告主张取证费、调查费,但未提交票据予以佐证。
简要裁判
理由
一、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修改前,且持续到新著作权法修改后,因此本案适用新著作权法。
二、原告提交的底稿、作品署名情况、作品登记证据、授权书等权属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被告中报文化公司是涉案侵权网站的域名所有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该网站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50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李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