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3251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刘勇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B-3-902号。
法定代表人:韩蕾,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