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1339号
原告:**彤,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9层B-3-902号。
法定代表人:韩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彤与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彤在本院2021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