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建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建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萍,湖北领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市建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念
住所地: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建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湖北嘉宾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