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6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彪,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游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杨辰飞(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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