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6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彪,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建委三楼,法定代表人游洋,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变更诉请并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