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5157号
原告:***,男,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姣,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志强,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姣,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孙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揽的是滑县美好生活家园项目(三期)B-2地块,原告诉争的工地是美好生活家园A区工程,与被告公司无关。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被告刘志强缺席未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刘志强承揽滑县美好生活家园A区工程,原告***在该工地施工,2021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志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滑县美好生活家园6#10#12#2#二次结构钢筋工工人工资肆万整¥(40000元),刘志强,2021年2月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志强拖延未付。
另查明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滑县美好生活家园B区-2地块工程。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一份,被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两份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刘志强支付劳动报酬40000元及利息,由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起诉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从杰
审 判 员  杜 鸿
人民陪审员  徐万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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