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住所地:滑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710PPXU。
负责人:郭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01203Y。
法定代表人:厉德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秘,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芳、韩震,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156782。
法定代表人:林璇,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秘、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张金玉
审 判 员 王德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若羽
书 记 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