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579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五大道建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勇(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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