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207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13号。
负责人:胡健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27号铭园006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申请人:张毅,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诉被申请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资金462728.76元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的银行存款462728.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4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