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13号。
被执行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27号铭园006栋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506A。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执行人:张毅,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和2019年9月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1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于2019年9月24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于2019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毅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34069.2元、罚息6624.56元(截止至2019年2月13日为6624.56元,后续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方式,自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延迟履行利息8127元(以43406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水平计算,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954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411元。
本院认为,截止至2019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2185.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2185.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钊
审判员 陈铁军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