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11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被执行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铭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50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5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3941.71元,罚息79326.01元,律师费22035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706元(以393941.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954元,案件执行费7740元,以上合计541702.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4170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执 行 员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