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903执异10号 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27号铭园006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对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挂靠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材料款184747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湘0903执879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案外人在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材料款184747元。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系公司员工,该笔工程款与被执行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属于案外人所有。故**法院上述执行措施有误,请求中止对上述工程款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湘0903执879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挂靠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材料款184747元,该执行行为是正确的。被执行人***挂靠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并交纳挂靠费用,上述工程款并非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有,而是属于***所有。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称,其与***系夫妻关系,涉案工程款系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有,与***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无意见。 被执行人***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903执87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挂靠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材料款184747元。之后,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工程款系该公司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故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另查明,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2016年7月4日与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双向网改工程施工合同》,被执行人***作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为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报表及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账户退还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执。 本院认为,虽然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为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报表,但并未提供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充分证明被执行人***、***系案外人公司员工,故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系挂靠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双向网改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上述工程款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对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