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报捷,男性,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豫1502民初2076号法律文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华阳工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申请人**报捷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华阳工贸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报捷又未提供被执行人**、信阳华阳工贸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报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