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
法定代表人钱云敏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与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2民初29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欠款9.2万元,因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4月16日、2120年5月1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在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档案馆调查,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四、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扬电器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刘玉虎
审判员  孙良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