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156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马鞍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
原告陈家春诉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已立案。原告陈家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家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