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34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马鞍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
委托代理人:刘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已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