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马鞍工业园区。
原告***诉被告**,被告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收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