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175号
申请人:易树芝,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769675416,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立信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65231009A,住所地:莘县鸿图街中段路北(嘉和食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臧学识,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易树芝、***诉被申请人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莘县立信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莘县立信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共计463223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树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莘县立信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4632231.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易树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