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

江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4583号
原告:江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祥,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源与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鲁15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因对判决不服,江源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终125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银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