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

江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古云分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经济开发区盛云路和强云街交叉口西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源因与被上诉人***、***、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古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分公司将古云镇怡景园小区5#—8#楼发包给案外人***,***违法分包部分工程给***,***又将部分楼的瓦工工程违法分包给江源,江源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拖欠劳务费、发包人****分公司承担工程款连带给付责任,应当查清江源与***结算劳务费否属实、发包人****分公司是否与承包人结算,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一审法院对于上述关键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绍方
审判员石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