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诉被告莘县祥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洪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