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57-1号葡京花园42栋3**1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署、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58号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峰,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绪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