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457号
申请人:安徽正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6号凤凰山农贸城9幢1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二层21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正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正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一百四十元一角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一百四十元一角,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正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一百四十元一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正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