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470号
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6号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唐余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吉、夏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6号1幢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
被告:***,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赵国荣,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赵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5元、保全费511元,合计1024.5元,由原告杭州鼎雄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方素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昊
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