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苏江华、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2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科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敏
审判员 岑 高
审判员 黎 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班利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