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9691A。
法定代表人:宓荣根。
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东大街审计局家属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32270605M。
法定代表人:刘昊。
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及违约金270640元、案件受理费5360元、财产保全费1873元、执行费39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除已查封其名下房地产(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昊的去向。截至2022年6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霍普曼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民乐县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虽有房地产,但房地产因疫情原因无法处置,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1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邓皓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峰